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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跌價損失列報之規定
《賦稅》2009/2/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受到國際金融海嘯影響,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LCM(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於營所稅申報時究竟可不可以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目前對於「時價」或「當地市場價格」係參酌下列情況認定:
二、進口原料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進貨量之進貨成本為時價;其屬預備外銷之製成品,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銷售量之銷售價格為時價;如無銷售價格者,得以當年度最後接獲之國外信用狀或訂單之價格為時價。
四、獨立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結算申報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王復慧,電話:04-23051111轉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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