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盈虧互抵 延長為十年
(經濟日報 2009年1月7



 



企業虧損可以後抵十年了。立法院昨(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延長企業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財政部表示,企業若還有2003年以後未抵減完的「末代虧損」,均可搶搭虧損扣抵年限延長優惠至2013年。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案,企業虧損扣抵年限原本僅限五年,新法通過後,盈虧互抵年限已延長為十年。財政部表示,全球因金融海嘯引發經濟景氣衰退,各行業近年虧多賺少,盈虧互抵年限延長為十年,有助企業在景氣回春出現獲利時,獲得降稅利益。財政部強調,盈虧互抵期限延長為十年之後,屬於92年度以後的企業帳上未抵減完的虧損,可扣抵年限均改按十年計算;屬於2002年度以前的虧損,則因原本盈虧互抵年限為五年,最後抵減年限已在2007年(即20085月辦理申報)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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