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計劃於2010年開始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富蘭 克林證券投顧指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每一申報戶海外所得未達 100萬元無須申報,且每一申報戶享有 600萬扣除額來看,最低稅負制與海外所得課稅主要衝擊金字塔頂端的高收入戶,對於絕大多數的一般納稅義務人將不會有影響。
富蘭克林證券投顧表示,就境外基金投資人而言,必須同時滿足下列 3項條件,才會受到海外所得課稅的影響。
條件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 100萬元;所謂海外所得係指收入減除成本後的獲利金額,海外所得低於 100萬元無須申報。
條件二,「基本所得額」超過 600萬元扣除額;即 結算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加上基本所得加項,須超過 600 萬元;而所謂基本所得加項,包括(1) 超過 100萬的海外所得、(2)特定保險給付、(3)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4)非現金捐贈、(5)員工 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項目合計金額。
條件三,「基本所得額- 600萬元」乘以 20%稅率計算出的「基本稅額」,超過原結算申報的綜所稅應繳稅額。
在假設境外基金投資所得為唯一海外所得來源情況下,無論是單筆投資或是定期定額,只要低於可免補稅的最高基本所得加項,都不需補繳稅款。富蘭克林證券投顧並計算,發現當所得愈高,可獲得的海外所得免稅額度也愈高。
假設境外基金投資海外所得為唯一基本所得加項,綜合所得淨額 500萬元者,可享有約 739萬元免稅海外 所得,在年報酬率 10%假設下,投資本金約可達7394萬 元,以年報酬率 6%試算,投資本金約可達 1.23億元。
若綜合所得淨額1000萬元者,可享有約1239萬元免稅海外所得,在年報酬率 10%假設下,投資本金可高達約 1.24 億元,若以年報酬率 6% 試算,投資本金更可 高達約2.07億元。
富蘭克林證券投顧強調,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主要衝擊的對象為所得金字塔頂端的高收入戶,因此,對於絕大多數投資境外基金的一般投資人將不會有所影響。
· 加計的額度並不是以100萬或600萬就一定會被課到稅,
可參考下圖說明:
1. 舉例: 所得稅率13%, 所得淨額109萬, 綜所稅應納稅額:11.3萬
如果在沒有其他最低稅負應計所得項目, 只有”海外所得”, 則當年度海外所得淨賺須超過547.5萬, 所繳稅金才會大於11.3萬
計算: 113,000/20%+6,000,000-1,090,000=5,4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