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董監酬勞 明年起免扣繳





 
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法人股東若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的董監酬勞屬於「其他所得」,給付董監酬勞的公司不用辦理所得稅扣繳,領取酬勞的法人須納入營利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去年有21家上市公司發放的董監事酬勞都超過1億元,而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可能為個人或法人,由於過去解釋令只說明個人領取董監事酬勞屬於「薪資所得」,並未規範法人股東領取的董監事酬勞到底是「薪資所得」還是「其他所得」,讓發放酬勞的公司不知道是否應先辦理扣繳,而引發爭議。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指出,法人股東當選為公司董事、監察人,從被投資公司取得的董監事酬勞,應作為法人股東的收益,雖然法人是透過自然人執行職務,但並非該自然人個人的「薪資所得」,而應列報為法人股東的「其他所得」。

若法人股東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公司給付董監事酬勞時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項規定,仍應列單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向主管國稅局申報。領到董監事酬勞的法人股東,要列入當年的營利所得申報營所稅。

假設法人股東的身分是外國公司,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按就源扣繳稅率20%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表示,新解釋令將從明年開始適用,雖然法人領取的董監事酬勞不論列報為「薪資所得」或是「其他所得」,對法人股東的實質稅負均相同,不過對於發放董監事酬勞的公司來說,可以省去辦理給付扣繳的程序。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進一步解釋,往後被投資公司只要直接發放董監事酬勞給法人股東,並列報為法人股東的「其他所得」,不用預先扣繳;如果法人股東是指派個人擔任董監事,再由法人股東將酬勞以「薪資所得」的名義轉給個人並辦理扣繳,由個人去繳納綜合所得稅。
【2008/11/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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