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萬以內報廢損失 免報備





 
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商品或原物料提前報廢,產生的損失,申請減稅,可有條件免除稅捐機關事前調查的程序。財政部同意自今(97)年起,凡屬會計師簽證案件,或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申請事前調查,損失即可列報減稅。

財政部為執行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近日內將發布放寬國稅局審理營利事業報備案件的書面審核條件,及擴大營利事業免予申請報備範圍,簡化營所稅各項報備案件作業。

為避免事後採證困難及引發徵納雙方爭議,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規定,企業在課稅年度所發生如未達折舊年限即報廢固定資產等損失,應在結算申報前向稅局報備獲准後才可列報。

財政部說,鑑於企業往往因疏於事前核備,導致稅負增加,國稅局則為審理報備事項增加人力負荷,基於簡政原則,決定大幅放寬固定資產、原物料或商品的損失報備手續。並明定自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准予免事先提出報廢損失調查的簡化措施包括:

一、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其報廢損失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無須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

二、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亦可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國稅局受理營利事業災害損失的報備案件,也可直接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面審核認定。

四、凡是不符以上條件,依規定仍應向國稅局報備的其他災害損失報備、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原先適用書面審核金額上限,也由250萬元提高為350萬元。
【2008/11/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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