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研基金會已完成財會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修訂草案二讀,


將適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在9811(含)以後的財務報表,企業亦得選擇提前適用。\此次修訂主要係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IAS 2)。


10號公報之修改係為與國際慣例接軌,亦係由於近期原物料漲價或跌價將引起製造業對其



製成本之成本衡量能有一合理之估計方式,故規定存貨之續後衡量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


     ◎若存貨成本>淨變現價值   則應認列存貨減損   有以下幾個重點:


     1. 續後衡量 修改為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製成本之售價若預期 >=成本   則供此製成本生產使用之原物料帳面價值不得沖減至低於成本當原物料之價格下跌而製成本之成本>淨變現價值  則該原物料之帳面成本應沖減至淨變現價值


     2.企業於各續後期間重新衡量存貨之淨變現價值 若原存貨成本>淨變現價值 之因素消失或有證據顯示經濟情況使淨變現價值增加時,則原認列減損之範圍內   可迴轉存貨淨變現價值增加數,認列為當期存貨相關費損之減少


     3.另存貨因毀損或過時,致其淨變現價值<存貨成本   ==?/SPAN>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

     4. 本計算 禁止採用後進先出法!


存貨衡量之比較基礎以往存貨衡量為總體存貨成本衡量,


現採10號公報規定不可替換之項目及依專案計劃生產且區隔之產品或勞務,


其存貨成本應採用個別認定法

其餘非上所述採用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 而不得採用個別認定法……


此部份踢除原會計上後進先出法之計算---避免公司因後進之成本較低而


有虛增利益之機會

對於具類似性質及用途的存貨,應採相同的方法,而不同性質或用途的存貨,


則得採用不同方法。


     5.增加零售價法之相關規定


零售業對於大量快速周轉且利潤類似的存貨於實務上無法採用其他成本方法衡量,故通常採用零售價法衡量。此類存貨的成本係以其售價減除適當毛利率的金額決定。於決定毛利率時應考量存貨售價減價的情況,且採用各零售部門的個別平均比率。


6. 適用修訂後財會10號公報的會計年度,對成本計算方法由後進先出法改為其他方法者,企業無須重編以前年度報表,惟應計算因會計變動所產生累計影響數。

故此部份對於製造業之存貨有較大之影響與資產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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