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

一、前言:

鑒於當前國際金融情勢變動甚大,各國為避免系統性風險,紛紛擴大存款保障範圍至全額保障,美、英兩國更於本 ( 10 )月 13 日及 14 日宣布對非存款債務(包括同業折款)提供擔保,主要因為目前各銀行相互的信賴度頓然消失,如不提供銀行間拆借之擔保,銀行間之借貸將無法進行,影響金融市場之運作。基於同’樣考量,我國為穩定金融體系、弦化存款人信心及金融機構體質,並促使金融市場健康永續發展,爰於本月 7 日宣布在 98 年 12 月 31 日前,存款人(自然人及法人)在金融機構(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之存款受全額保障,為穩定金融市場,

保障範圍包括原未納入存款保險之外匯存款、同業專款及同業拆款等。同時,政府亦將加強相關業務之金融監理。

二、法律依據依存款保險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率用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但書,以及同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定辦理”

三、強化金融監理功能(一)金管會配合全額保障措施,將積極強化金融監理下列措施:

1 .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及提升財務業務責訊之透明度。 2 .弦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機制,同時檢討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訂金融機構董監事經理人薪酬之合理性並強化揭露。 3 .加強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管理及財務健全性,並促成金融機構整併。 4 .金管會將會同中央銀行密切觀察金融機構同業折款有無異常,防範道德風險。(二)在實施全額保障期間,金管會發現金融機構責本適足比率未達躑或有違反法令規定者,將依銀行法等相關法規從嚴處分;金融機構如有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有缺失、應充實資本或其他應改善情事者,將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依銀行法等相關法規適當處置,例如徹換負責人、限制業務及其他處置。

四、適用對象:加入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

五、保障範圍

(一)存款保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存款本息。

(二)同業拆款。

(三)存保公司於接管期問為維持要保機構營運所必要之支出及依法應給付之退休金、責遣費、相關稅費等。

(四) 94 年 6 月 23 日(含)以前發行之金融債券。

六、實施期限: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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