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 不必再煩惱重複課稅





 
為避免造成兼營應稅和免稅商品的三角貿易廠商,無法全額扣抵或退還重複負擔的營業稅進項稅額,造成重複課稅的情形,財政部廢除90年發布的三角貿易開立發票之相關解釋令,今後進口業者只須就進口差額部分,視為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為抬頭的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即可。

財政部90年的解釋令規定,國內營業人甲公司接受國內買受人乙公司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公司訂貨,並直接以乙公司名義報關進口的交易型態,如丙公司交貨時所開立的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公司為抬頭,而甲公司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財政部會認定是屬於乙公司進口貨物的行為,而非甲公司銷售貨物的行為,因此甲公司應就收取的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公司為抬頭的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公司為抬頭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若甲公司是以自己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時,甲公司應按進、銷貨的方式處理,並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但自91年1月1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免稅者外,均應於進口時課徵營業稅,因此如果認定為是由甲公司進、銷貨,則甲公司應按銷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但乙公司在該貨物進口時,又會繳納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造成同一筆交易卻取得兩筆進項憑證,並重複負擔進項稅額,乙公司還要另外申請退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交易中,乙若為兼營應稅和免稅商品的營業人時,將造成無法全額扣抵或退還該筆重複負擔的進項稅額之情形,形成不公平現象;再者,該令釋中有關「買賣」抑或「居間」行為的認定,在稽徵執行面經常滋生徵納雙方爭議,上開解釋令容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性,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為解決上開問題,該部發布解釋令重新規定,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則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的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的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至該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令,並自新解釋令發布日起廢止,以免重複課徵營業稅。
【2008/10/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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