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


二十、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符合
      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
      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之應辦理公
      告申報情形者;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及按月申報之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除外。前項上櫃公司取得或處分國內各類股
      票、債券等開放型基金,除私募基金外,免予公告申報
;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有未實現損失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之情形者應辦理
      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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