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收益 應列計分攤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股票期間,若有取得相關的投資收益,像是取自被投資公司的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現行法令規定,應列入計算並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後,正確計算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A投資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A公司列報證券交易收入4,800萬元、證券交易成本2,800萬元、營業費用600萬元、以及其他收入200萬元,並按各款應稅、免稅收入比,計算證券交易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576萬元「4,800萬元÷(4,80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

但國稅局也發現,A公司未列報投資收益1,000萬元,並計算應分攤相關的成本費用,經國稅局重新按各款應稅、免稅收入比,計算出證券交易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應為480萬元「4,800萬元÷(4,80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600萬元」,核定調增A公司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基本所得額,並補徵稅款。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投資收益屬免稅範圍,但因分攤基準不同將影響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公司若因投資而取得股利或盈餘,在計算證券交易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時,別忘記將投資收益納入計算,以免遭到調整補稅。
【2008/11/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寶泥寶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